登记证书管理制度

登记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的法定性、权威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分正副本,由专人进行保管、年检。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在办公室明显位置悬挂,副本应保存在保险柜中。


第四条  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等。


第五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由保管人负责复印。


第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的按《印章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八条   证书遗失或污损,保管人应及时向秘书处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证书若遗失应在本基金会官网等对外平台发布作废声明。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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