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败规定

第一条  利益冲突是指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全职和兼职员工、实习生、志愿者及其他外聘的专家、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理事和监事(以下简称“治理层人员”)或合作方的个人利益与其工作身份所代表和维护的本基金会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具体包括经济利益、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及治理层人员在对外资助、合作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同时,对合作中的供应商、受托方及其他合作伙伴等(以下统称为“合作方”)及被资助方的相关行为提出指引要求,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基金会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行为和利益限制

1.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治理层人员等应秉公用权、忠于职守,遵守有关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a)    在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项目资助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本规定所指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基金会工作人员和治理层人员有近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b)    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外包合同、专家合同等形式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c)    在进行办公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物资物品、机票、服务的采购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如收取回扣或礼物);

d)  在处理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治理层人员应克己奉公,在本基金会与其他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社会团体、企业、媒体和社区等)合作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不准未经本基金会允许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私自以受聘等方式参加。

3.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治理层人员等应廉洁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a)    接受被资助方、潜在被资助方、合作方或个人提供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与本基金会有利益冲突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b)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c)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用公款为特定关系人报销或者支付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或者以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为由,向本基金会的被资助方、潜在资助方、合作方或个人索取资助;

d)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让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e)    默许、纵容、授意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治理层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1.    本基金会的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职本基金会监事;

2.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治理层人员在参与评审和决策被资助项目时,需要回避有利益冲突的项目申请的评审与相关决策;

3.    其他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


第五条  监督实施

基金会工作人员和治理层人员等应自觉遵守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本基金会各级管理人员都要以身作则,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

1.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主动报告本人或他人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相关事项。

2.    本基金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执行防止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3.    基金会工作人员和治理层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相应行为,所得全部财产性利益应当上缴,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有关的事业,所得全部非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若违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则按照法律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4.    对违反本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和治理层人员,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解聘。


第六条 反腐败的具体规定

1.    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只有在以个人专家的身份参加基金会组织的会议、培训或活动,签署相应的专家合同并提供了要求的专家服务以后,才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支付专家费。如果政府部门本身是作为该会议、培训或活动的主办方,或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只是代表部门或个人参与该会议、培训或活动,则不得向该政府部门参与的公职人员支付任何专家费或报酬。遇到特殊情况,应与本基金会秘书长商议后决定,不得自作主张。

2.    与被资助方、专家或合作方签署合同、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时在条款中都要包括反腐败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协议双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规章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腐败和/或反贿赂的法律法规。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协议双方不得为了直接或间接地说服或影响任何政府官员或个人以帮助任何一方获得或保留任何合同、租赁权或其它的待遇或优惠条件,而向这些官员或个人提供、支付、承诺或授权支付货币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


第七条 对外反利益冲突和反腐败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及治理层人员严格禁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同时基金会也致力于在其外部环境中倡导反利益冲突和反腐败:

1.    倡导并支持各种合作方和被资助方在合作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防止利益冲突和反腐败机制。

2.    被资助方在申请或接受本基金会资助中,如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施任何有违本规定的行为,则本基金会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资助,要求被资助方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严重性对外公示相关调查情况。被资助方在其他活动中因实施严重的利益冲突和行贿行为而被起诉或行政处罚,一经查证属实或已导致资助项目的公信力不断降低或项目执行和成效受到严重影响,则本基金会有权暂缓或终止资助。

3.    本基金会的供应商、服务方、合作方等在与本基金会合作中,如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实施任何有违本规定的行为,则本基金会有权单方通知终止合作。如合作方在双方合作对外开展的项目中发生行贿或收贿等腐败行为,造成恶劣之社会影响,从而损害合作项目及或本基金会声誉或利益,本基金会有权要求该违规合作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本基金会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及纠正的有效性决定是否终止合作。


第八条  本规定生效及修订

1.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制订、修订,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2.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9年3月23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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