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骚扰/性骚扰政策

第一条 为了旗帜鲜明的预防和制止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不尊重行为,创造安全、友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防止骚扰/性骚扰政策》。


第二条 工作环境中发生的各类骚扰或不尊重事件会严重影响本基金会全职或兼职员工、实习生、志愿者及其他外聘的专家、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和团队士气。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及理事和监事(以下简称“治理层人员)都不得基于他人的民族、地域、社会性别、性取向、年龄、残疾、身体特征、信仰、婚姻状况、国籍等实施不尊重、骚扰或性骚扰,从而产生不友好或侮辱性的工作环境。本基金会也不容许对如实举报涉嫌违反本政策的个人或参与调查违反本政策的个人做出任何不利的报复行为。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严禁和零容忍以下骚扰、不尊重行为:

1.   一般骚扰、不尊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言语骚扰:如取笑和评论特定民族、地域、性别、性取向、年龄、残疾、信仰、婚姻状况、国籍等,言语中存在贬损、粗俗或亵渎和歧视之意,或评论他人的身体部位或性特征;

b)  肢体骚扰:如侵犯和妨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干扰一个人的正常工作或活动,还包括任何具有攻击性、不受欢迎的、故意的肢体接触或侵犯;

c)  视觉骚扰:如在工作场所展示侮辱性海报、卡通或图片。


2. 性骚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不适宜和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

b)  在没有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命令或要求发生性关系;

c)   不受欢迎的用眼神、语言或肢体动作进行的性挑逗或性暗示;

d)   给他人发送有性挑逗或性暗示的信息、信件、礼物或其他物品;

e)   用性侮辱的语言来描述他人;

f)    使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照相机等,或借计算机、网络或电子邮件等展示或散布色情图片、信息和视频;

g)   令人生厌的黄色笑话;

h)   以低俗、暧昧态度或带有性暗示的讨论、评论或询问他人或自己的性行为、性幻想、性偏好或性经验等。


3. 在国内性骚扰虽尚无法律意义上的明确定义,但本基金会认为这是一种特定的歧视性骚扰,这种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尊严的行为会影响工作和社会环境,并对他人造成心理和精神损害。以下情况下发生的不受欢迎的性冒犯、性要求、及其他与性有关的言语或肢体行动就构成了性骚扰:

a)  明示或暗示接受或服从这些行为是一种工作条件;

b)  某人是否接受或服从这些行为会影响其是否被雇佣的决策;

c)   这些行为的目的或事实上已造成一种威胁性的、敌意的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从而干扰到个人的工作表现。


4.性骚扰并不局限于不同性别之间,也可发生在同性别之间。无论是否存在主观意愿,只要行为本身符合上述定义,特别是已引起明显不良后果,也会构成性骚扰。


第四条 本基金会内部具有管理权力的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威胁或暗示个人对骚扰/性骚扰行为的服从或拒绝将影响其聘用、工作表现评估、晋升、薪酬、职务、处罚、解雇等其他雇用条件方面的任何决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经理及以上级别的员工负责实施本政策,并有责任营造一种对此类行为零容忍的氛围。所有工作人员和治理层人员都要确保其行为不会构成本政策规定的骚扰/性骚扰或报复行为。主管有责任明确告知其下属骚扰/性骚扰及报复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一旦本基金会确认这些行为将立刻采取适宜的惩戒措施。本基金会有责任开展相关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以及防范或应对骚扰/性骚扰行为的能力。


第六条 若基金会工作人员或治理层人员认为遭到其他工作人员或治理层人员、供应商、被资助机构、捐赠方和合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与本基金会有业务往来的任何其他人员的骚扰或性骚扰,可按照本基金会的以下救济程序进行处理:

1.支持并鼓励认为受侵者立即告知主管、秘书长或理事长(取决于受侵者认为在该情况下最适宜联系的人员)并进行申诉。

2.本基金会将根据实际需求成立由中立、无利益冲突、合适的人员组成的专项调查组,对申诉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并迅速采取适宜和保密的行动措施,包括秉持公平公正和保密的原则进行详尽的调查。所有涉嫌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涉嫌违反本政策的行为。

3.完整记录调查结果,必要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和调查结论采取合适的措施(包括对受害者道歉、口头书面警告、降薪降职、直接开除、终止合作关系、终止资助关系、终止与供应商的一切业务、报案、提起诉讼等)。

4.所有与申诉相关的会议、讨论、调查内容和结论以及采取的措施都会尽可能的保密处理,以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5.当骚扰或性骚扰行为涉嫌违法时,本基金会会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相关社会机构或部门申报、报案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七条 本基金会在其内部工作环境及资助、合作环境中严格禁止和反对不尊重、骚扰和性骚扰行为,并旗帜鲜明支持全社会的反骚扰行动。相关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会将在资助申请、资助考核中把反骚扰政策作为资助者道德准则之一予以明示要求和承诺。

2.被资助方个人、被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合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访者或其他与质兰基金会有业务往来的人员,如认为遭到质兰工作人员或治理层人员的骚扰或性骚扰,直接或间接向本基金会投诉的,本基金会将本着尊重事实、决不枯息的原则参照第六条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3.受本基金会资助的个人或机构的资助项目团队成员、服务对象或工作人员,或本基金会的合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认为被该资助者或该合作机构的相关人员骚扰或性骚扰而对外投诉,或事件被曝光引发不良舆情,本基金会将严密关注,并督促事件机构或人员及时启动调查、积极回应处理。如查证属实,或被投诉方消极对待而致负面舆情扩大、资助项目或合作受到严重影响,本基金会有权视情节逐级采取暂停资助或合作、提前终止资助要求退回全部资助资金、终止合作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政策生效及修订:

1.本政策经基金会秘书处制订、修订,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2.本政策具体执行中,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9年3月23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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