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本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本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本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基金会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应以真实、完整、及时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的下列信息:

1.    基本信息:机构名称、宗旨、愿景、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法人、发起人、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机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官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等;

2.    治理信息:理事会组成、职责和决策机制、理事和监事成员简介、年度理事会会议次数和内容等;

3.    管理信息:各项管理规章和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防止骚扰政策、防止利益冲突和反腐败政策等)、秘书长简介、员工数量、志愿者服务信息等;

4.    业务信息:机构年度报告、项目征集指南、资助的公益项目范围、项目评审指标及评审流程、季度项目评审结果、资助项目内容简介、被资助人或机构信息、资助项目预算、资助项目支出、资助项目成果等;

5.    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等;

6.    筹款信息:筹资方式、机构免税资格及证明、捐赠票据说明、捐赠免税信息、捐赠机构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

7.    重大投资信息:投资方式、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8.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微信公众号、基金会年度报告、基金会季度报告、深圳市民政局指定媒体等。


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2、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整理和编制,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3、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4、秘书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5、秘书处对信息披露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八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19年3月23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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