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维护本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的约定;同时保持充足的银行存款,以确保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本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产及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仅限于:1、国债2、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本基金会在任一时间进行投资理财的资产总额都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投资活动,须由秘书处提前评估投资的分险与价值,并在钉钉发起审批,由本基金会法人签字审批。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大投资活动,秘书处需报请理事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本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秘书处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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