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章程》,为保证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不损害本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受益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当年捐赠金额五十万元及以上的自然人或机构)、理事、监事和理事会选举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或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本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捐赠、借款或股权投资;
(四)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提供有偿代理、租赁服务;
(五)许可协议及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六)本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代表关联方进行债务结算。
第六条 本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第五条第(六)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七条 除接受捐赠外其他关联交易的决策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关联交易由理事会表决。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表决程序须符合本基金会的章程规定;
(二)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表决,但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决策的讨论;
(三)理事会可通过审议表决将如下关联交易授权本基金会秘书处在其授权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批准的交易关联方、交易额度或内容等)内具体审议决策后报理事会知悉:
1.本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的商品或服务;
2.为本基金会资助管理系统提供开发、维护服务及与之相关的授权许可协议、知识产权转让或受让协议;
3.理事会批准之资助计划内的资助项目按评审流程进行审查决策,无须再另行报理事会专项审议。
第八条 根据本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本基金会关联方在本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影响协议条款的公平原则。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开事由和金额。重大交易标准,由本基金会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章程》或者在相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参与关联交易决策时违法违规,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记载持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本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