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有效地维护本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未经本基金会理事长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理事长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管理和使用。发票专用章及收费专用章等由于票据电子化而不再有使用需求的印章由理事长负责封存。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每次的使用,申请人都应在钉钉填写用印审批单,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通过后,在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下予以使用。


第六条  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在钉钉填写借章审批单,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出借,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不滥用并及时归还印章保管人员。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本基金会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等事件的发生,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秘书处。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适用于本基金会与捐赠方、被资助方、合作伙伴等签署的捐赠协议、各类商业合同、劳动合同和合作谅解备忘录等,以及以本基金会名义发布的公告、公文、信函、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等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十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等上加盖印章。印章一般应在正规工作时间内使用。对非法使用印章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并有权随时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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