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一)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为中国内地居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1.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曾在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5.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示逾5年的;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按照章程选举产生。具体为:
(一)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二)选举会议组织,必须有2/3理事会成员出席;
(三)事项表决,必须有1/2理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与理事长任期一致,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罢免、增补,应当经2/3理事会成员出席,并有1/2理事表决的理事会会议通过。法定代表人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法定代表人辞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之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或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
第八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须在理事会进行一次述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履职情况;
(二)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情况;
(三)作用发挥情况;
(四)存在问题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注重实事求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