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民主集中制,促进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本基金会章程,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原则,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 ”事项须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要求, 由理事会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三)民政部规定的事前报告事项需按规定事前报告,未经民政部批准不得开展或实施。
(四)事关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须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规范。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传播。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事项主要包括:
重大事项决策:提前或延期理事会换届,修订章程,变更登记,终止或注销登记;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和主要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
重大事项安排: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开展国际及港澳台主办或承办的参与人员200以上的活动。
大额资金使用: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资或服务采购;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资助、捐赠100万元(含)以上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集体决策机制:基金会“三重一大 ”事项由理事会集体 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之前,要做好调研、论证和相关法律咨询。
(二)方案明确后经秘书长审阅,征求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上报理事会审批。
(三)召开理事会,需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 并存档备查。
(五)决策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审核。
第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三重一大 ”事项可通过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线上办公会等形式决策,事后可通过理事会会议追认 。 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前述方式取代集体决策。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或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执行理事会的集体决策。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
第八条 秘书长对落实“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经 2025 年11月8日第二届第六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