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的法定性、权威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分正副本,由专人进行保管、年检。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在办公室明显位置悬挂,副本应保存在保险柜中。

第四条 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等。

第五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由保管人负责复印。

第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的按《印章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八条 证书遗失或污损,保管人应及时向秘书处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证书若遗失应在本基金会官网等对外平台发布作废声明。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