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物资捐赠管理,保护捐赠方、受赠方和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捐赠方须对所捐赠的物质享有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否则捐赠无效,本基金会对所有权不清的物资不予接收。


第四条  

对于各项物资(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图书、设备、车辆、软件、古玩、首饰、文物、字画等)捐赠,本基金会应当填写《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登记表》,并作为基金会的物资进行管理并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本基金会不接收食品、药品等有质保期限制的实物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取得的捐赠物资都应全部用于捐赠者指定的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条  

本基金会应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方应与本基金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使用方式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本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及业务发展需求使用。


第七条  

捐赠物资要求本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的,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发票、报关单、采购协议等凭据。若无法提供凭据,捐赠方应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所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否则不予接收。


第八条  

物资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采购协议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本基金会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具体操作如下:

1)    捐赠方提供自产物资且有其生产的同类商品出厂价凭据做参考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

2)    捐赠的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及发票)。

3)    捐赠方购买的全新物资,按照提供的购物发票及付款痕迹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捐赠的全新物资若采购时间较早,采购凭据上列明的金额远高于捐赠时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以捐赠时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入账依据;若采购凭据上列明的金额远低于捐赠时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以采购凭据上列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依据。

4)    捐赠全新的图书以定价为依据,出版时间在3年内的,按5折计价入账。出版时间超过3年的,一律按3折计价入账。

5)    捐赠文物文化资产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6)    捐赠的旧物资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的采购金额,按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入账。 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税务相关规定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入账。

7)    所捐赠物资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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